五月四日第16/98/M号法令规定从流通纸币中收回经七月八日第40/91/M号法令及一月三十日第8/95/M号法令许可的澳门币十元纸币。 刊登於二零零九年三月九日第十期第一组政府公报,经二月二十六日第77/2009号行政长官批示批准,上述回收期限再次延长至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基此,市民应在该期限前前往澳门大西洋银行或中国银行将所持有的上述的澳门币十元纸币兑换流通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