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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采取氹仔TN27联合清迁大行动


由於氹仔TN27地段非法占用人未能於指定期限内自行迁离现场,并经政府近个多月来与个别非法占用人协调仍没结果的情况下,特区政府决定於今日早上(25日)采取联合清迁行动。政府人员进场后陆续迁走TN27地段建筑物料和设备至政府预定地段,同时清拆土地上的建筑物,以便TN27经屋项目的基建工程得以继续展开。 参与今日TN27地段清迁联合大行动的分别来自土地工务运输局、建设发展办公室、治安警察局、司法警察局、消防局、民政总署、房屋局、地图暨绘制地籍局以及社工局9个政府部门,联同TN27经济房屋项目承建商在内,共出动了近150名人员参与是次行动,为回归后特区政府最大型清迁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行动。 是次清迁行动主要对TN27地段内的两幅被占地块,一幅是靠近民政总署苗圃,另一幅则是靠近氹仔卓家村附近。政府人员於今天早上九时许在限期内仍未迁出的占用人开始谈判,要求离开现场,唯进行两个多小时的谈判,占地人仍不愿离场,并开动推土机试图攻击政府谈判人员,而政府人员在警方的支持下约於中午十二时进入该占用人所占用的土地范围,在点算和登记放在占地上的物件和设备后,陆续将放置在TN27地段的物件搬离现场并运往路氹城指定地点;同时,亦会清拆地上的建筑物,以承建商能在被清理的地段周围进行围网。预计围网工作需要3天完成,而要全部移走存放在占地上的物料及设备,约需10天时间。 兴建工程进度受阻 在是次行动完结后,承建商会马上清拆地上建筑物及场地平整等工作,同时将继续馀下的钻探和桩基工作;预计基础桩工程及周边连续墙结构工程将可於4月份展开,至2009年第四季完成;至於经屋项目的主体结构将尽快开展,预计於2010年第四季完成,整体工程预计於2011年下半年内完工。该项目落成后将提供约2,700个经济房屋单位及1,700多个车位,预计落成后可容纳约一万人居住。 位於氹仔美副将马路的TN27经屋项目,原计划今年一月动工,因部份地段被非法占用,而令整个项目施工受阻,主要影响了前期工地施工的准备工作,包括清拆及场地平整等,初步估计令该项工程延迟约3个月。 去年已与占用人接触 TN27 经屋计划为首个由特区政府全资兴建经项目,政府已於一年前开始该项目的前期土地平整工作。由於地段内存在个别地块被非法占用的情况,为求尽快处理赔偿安置的问题,政府亦於去年九月启动了预审程序,并透过不同的渠道与占用人接触,令占用人知道特区政府的政策和立场,以及更好地进行补偿的工作。故除先后透过两次公告知悉占用人外,亦与占用人进行听证。 当中,一名占用人声称拥有TN27地段范围内“A2”地块以及贴近该地块的“B1a”地块之沙纸契,因此,要求政府以“临时占用的方式”批出一幅土地以作补偿;至於另一个自称拥有TN27地段范围内“A1”地块以及邻近“B2a”地块的人士声称,其先辈世代均在上述地段及其旁边的土地内居住,最初要求政府必须以同等面积土地来交换其声称拥有的土地;此外,对土地上现时所有的建筑物,也要求政府必须另觅新地点代为重建及无偿交付使用,但该名占用人却未能提供任何有关土地业权或占地上建筑物(包括木屋)的证明文件。 然而,尽管政府与自称土地占用人多次接触,唯占用人却一直未能提供持有土地所有权的正式凭证。鉴於TN27的兴建进度对有住屋需要之人士、公屋政策的推行以至氹仔区规划发展等都起到重要影响作用,基於公共利益考虑,政府於今年一月十六日邀请占用人到土地工务运输局,听取局方人员宣读要求其迁出TN27及有关占用地段的公函,并於翌日(一月十七日)透过报章刊登公告,向地段内非法占用政府土地的占用人发出最终决定通知,勒令其必须在公告后二十天内迁离现场。 已酌情处理占地个案 期间,政府继续与占用人沟通,务求能尽力协助有关人士的迁出工作。另一方面,虽然法理上,占用人并不获得任何的补偿,但政府考虑其中一名占用人基於历史原因及其现况而酌情考虑给予恩恤金,唯占用人不接纳,并坚持要求政府必须满足其所提出的赔偿条件,除要求政府以换地的方式批给同等面积的土地外,就地段上的现有建筑物,政府必须另觅地点代其重建并予以无偿使用(详情见附件)。然而,占用人经常变更诉求的同时仍然无法交出实质的证据,政府只能否决有关赔偿要求的申请。由於限日搬迁期满后,个别占用人仍未迁出,并继续坚持不接受政府给予的恩恤金。经个多月的协调未果,且TN27经屋兴建工程不能一拖再拖,特区政府遂决定於今日采取联合行动。 尽管有占用人声称拥有沙纸契,然而,特区政府在处理沙纸契问题上,是严格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规定进行,有关规定明确指出:“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除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依法确认的私有土地外,属於国家所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按回归前在澳门生效的法例,沙纸契并非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因此,回归后,澳门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不会承认沙纸契是土地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因为特区境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再者,终审法院在二零零六年作出的裁判亦清楚指明,在特区成立前未获依法确认为私有的特区土地,在特区成立后均属国家所有;特区成立后,不能通过司法裁判确认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或利用权为私有,无论有关诉讼是在特区成立之前还是之后提起的。 因此,占用人必须将非法占用的土地归还国家,以供澳门特区政府发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