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回覆立法议员李从正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根据第48/98/M号法令,从事导游职业者必须与旅行社有合同联系,然而,该法令并无强制规定他们与旅行社之间订立的合同必定是提供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故此,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旅行社与导游从业员可根据各自之意愿来决定合作方式。 倘若旅行社与导游从业员之间所确立的工作关系确实是具从属性的劳动关系,则该关系便受《劳动关系法》所规范。 该局在处理劳资纠纷个案时,必然会先审慎分析所有涉案的文件和证据,从而认定双方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着从属性的劳动关系,而不会单纯地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名称等表面资料来作判断。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836/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