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指出,《劳动关系法》订有具体条文让劳工事务局执行劳动监督权,确保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孙家雄在回应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指出,《劳动关系法》第59条第5款规定,「仅在双方书面协议下方能降低基本报酬,雇主於十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后该协议方产生效力」。另外,按《劳动关系法》第70条第6款规定,自雇主将降低基本报酬的协议通知劳工局起计两年内,如雇主并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则解雇赔偿仍按有关雇员在签署该协议书之前所收取的基本报酬金额计算。 他表示,虽然按新《劳动关系法》对减薪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劳工事务局会一如既往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劳动监察权,确保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对於雇员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孙家雄表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7条和新《劳动关系法》第10条第1项,均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此外,按《劳动关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雇员或求职者均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因为其参与所属的组织而被剥夺任何权利或得到任何不平等的待遇,否则,有关的行为便构成歧视,而根据同一法律8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歧视某雇员或求职者,将按违法行为所渉及的每一雇员,科澳门币二万元至五万元的罚金。 他强调,任何雇员如受到雇主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均可向劳工事务局作出反映及投诉。 至於集体谈判权问题,孙家雄指出,立法会全体会议曾分别於2005年6月底和2007年7月就有关集体谈判权的《工会团体基本权利法》法案作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但两次都因得不到过半数议员赞成而遭否决。 孙家雄指出,现时在没有「工会法」确立工会集体谈判权的情况下,劳工事务局在订立任何有关劳资双方的政策和措施时,均会透过劳方、资方、政府共同参与的三方协调机制,谘询和听取劳工团体和雇主团体的意见,共同协商以寻求劳资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方案,以便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得以有效落实。近期因经济环境变迁而引发的博企减薪事件便是透过这方式协商,建议该等企业采取较温和的措施解决问题,务求令受影响的员工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保障。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50/III/2009, 583/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