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宗教界的选委会委员的名额分配为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 各宗教界的代表,由上述宗教的团体各自以协商方式提名,由管委会确认和登记。而有关的团体必须符合下列三项要件:
- 於选委会选举日期公布日(1月23日)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七年;
- 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并以宣扬相关的宗教为目的;
- 未有在其他界别或界别分组作出提名。 任何宗教的团体,如已登记为法人选民且在获确认的相关界别作出提名,则不能再在宗教界内提名参选人。 同一宗教界的团体经协商后,须最迟於4月16日,即选举日前第十日,透过由各自委派的代表共同在《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三界别宗教界提名表》上签署,并以向管委会提交的方式提名经协商产生的有关代表名单,而被提名人必须是属於有关宗教的团体的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的成员,且在提名表上签署的代表应填写《宗教界提名表签署人登记表》(DATE11表)并附同本人的身份证影印本於向管委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三界别宗教界提名表》时一并提交。其中《宗教界提名表签署人登记表》(DATE11表)可於水坑尾公共行政大楼地下索取,或透过选举网站www.elections.gov.mo下载;而《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第三界别宗教界提名表》只可在公共行政大楼地下索取。 根据经2009年1月5日第39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3/2004号法律《行政长官选举法》第十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截止提名以后,如被提名人人数超过相关的宗教所获分配的名额,管委会将安排公开抽签以确定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