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回覆立法议员容永恩的书面质询时指出, 特区政府一向致力落实有关消除建筑障碍的法律,要求公共建筑及公共空间的设计尽可能按照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例规定,并不断完善相关建设。 其中,民政总署新建社区设施於设计阶段时,已按照规定及参考邻近国家和地区之无障碍通道设计,向相关团体进行谘询。民政总署在职能范围内,已陆续改造多条旧式行人道。2008年期间,先后於水塘休憩区及妈阁海滨休憩区铺设无障碍行人道、延伸台山区行人道之导盲砖;按情况将各区斑马线等行人通道口位置的行人道降低,以便失明人士及残疾人士通行;在条件许可下,改善各项公共设施。 根据《酒店业及同类行业之规章》规定,由旅游局所发牌及监管的酒店及同类场所之设置,基本要件是必须设有供行动不便人士使用的适当卫生设施,而豪华及一级餐厅亦需设有为行动不便人士而设的便池间;按其他法律规定:「拥有最少一百间房的豪华及一等的旅业单位,应具有一间适合伤残人士需要的房间,而其百分比不低於百分之一」,而这些设施及配置都是场所评级及牌照审批的要件。 在公共道路方面,为提供较安全及舒适之行人通行环境,除要求设计单位采用无障碍设计外,亦会持续优化各项行人及交通设施设置。2009年将检讨失明人士过路发声装置之成效,倘效果良好,将会扩大试点。并继续研究其他有助於达成「无障碍过路」目标的系统与设备,包括利用无线射频和全球卫星定位等技术。 在公共房屋建设方面,现时兴建中的公共房屋,在设计上已注入相关元素,以方便残障人士及长者的出行及使用。另外,为更符合使用者需要,在公共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会邀请残障人士和居民试用,以收集意见,并按实际需要作出适当改善。 未来,特区政府将继续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顾及残障者的需要,强化无障碍环境的建造。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609/III/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