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接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通知,自2009年2月16日起延长澳门居民访港的逗留期限: (一) 澳门永久性居民,持智能卡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连同《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赴港申报表》,或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180天。 (二) 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赴港,如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入境,逗留不超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