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回覆立法议员吴在权书面质询时表示,法务局根据普法意向的调查结果,自2007年起加强了社区普法方面的工作,开设更多具针对性的各类讲座及工作坊。在年度的法律宣传工作方面,当局除推广基本法律讯息外,亦会因应本澳社会发展和各个政府部门的实际需要而加强某一特定法律的宣传。 另外,法务局特别设立普法热线,为市民提供认识本地法律的渠道,以及一般的法律讯息查询。 此外,陈丽敏表示,特区政府一直非常重视自《道路交通法》实施以来的落实情况,收集有关意见和数据的工作。交通事务局亦采取各种可行的途径吸纳不同的意见,经过一段时期的实践,当局认为上述收集意见的模式可行,并将适时对《道路交通法》各种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及评估。 另外,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在回覆议员陈明金书面质询物业登记书面报告(俗称「查屋纸」)时表示,物业登记局在2006年10月推出的新版「查屋纸」不仅资料简单、明了,而且加入了大厦名称、「入伙纸」发出年份、单位实用面积等资料,使申请「查屋纸」的市民可以比较清晰准确了解不动产的最新法律状况。 新版「查屋纸」自推出至今,虽已被律师、银行、地产等行业及市民普遍接受,但需要留意的是,根据现行《物业登记法典》第99条第4款及第5款的规定,其并不具有证明效力,不得用於司法目的或其他公共行为。 因此,当律师或公证员为客户办理不动产预约买卖合同或买卖公证书时,应该以物业登记局发出的物业登记证明所载的资料为准,详细核查业权人的婚姻状况、配偶名称、财产制度以及拥有业权份额等资料,亦即是说,「查屋纸」所载的内容仅具备参考价值。 为了监管「楼花」买卖以及杜绝「一屋多卖」等问题,法务局在2008年年初开展了登记公证法律制度改革的谘询工作,并选取了15项对社会民生影响较大的改革项目,其中包括建立「登记公证一体化」制度以及进行「公证书电子化」的政策。 当局亦已在去年4月中公布了谘询结果,并在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着手修改相关的法典条文。而目前,《公证法典》和《物业登记法典》的修改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预计在本年初便可具备条件进入立法程序。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564/III/2008及305/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