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表示,救护车被滥用的情况不断上升, 2006年滥用救护车个案有二百宗,消防局所定义为滥用救护车之个案,均为非常明显之情况,如牙痛、手指擦伤等,当中还有很多个案,消防局救护员虽然怀疑其为滥用,但因消防局救护队员非专业医生,欠缺向病人作详细检查之条件,故没有定义为滥用个案,如肚痛或头痛等。 黄传发在回覆立法议员容永恩的书面质询时强调,滥用救护车会直接影响真正需要的市民,甚至因而造成对市民生命的损害。为此,消防局与社会工作局及多个社团合作,并透过家务助理队协助分担了消防局部份非紧急服务,如院社护送服务、因行动不便之接送覆诊等二线救护工作,以减少可能影响紧急救援工作之情况。 同时,鉴於滥用救护情况有趋升迹象,2001年消防局已着手针对滥用救护车人士徵收费用的可行性进行资料搜集及探讨。 此外,当局经常透过传媒向市民作出呼吁、宣传和教育,提醒市民善用救护资源,以免对真正有需要的人士构成影响。另外,消防局即将制作有关的宣传小册子,配合消防宣传车的形式,更灵活和深入地向市民解释审慎使用救护服务的常识。 另外,黄传发在回覆立法议员关翠杏的书面质询时表示,防止非本地劳工离职后逾期逗留的问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持有外国护照之非本地劳工在办理取消非本地劳工身份咭或申办非本地劳工身份咭名单手续后,其原有在本澳工作之逗留许可或临时逗留许可会即时被废止。对於丧失非本地劳工身份的人士,警方会给予不多於10天的逗留许可(逗留许可期限之给予受制於其护照或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之有效期),以使其为离澳前作出妥善安排。有关人士在离澳后,欲想再次进入本澳,可以以旅客身份入境,并按本澳出入境条例而获取相应的逗留许可。 第二,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非本地劳工,过往,被废止在澳工作之逗留许可后,仍可在赴澳工作签注之有效期内自由进出本澳,并於每次入境时获给予与签注期限相同的逗留许可。但自2008年11月18日开始,对於丧失非本地劳工身份而被废止在澳工作逗留许可的中国内地人士(包括完成或取消劳务关系),警方会给予不多於10天的逗留许可,以使其为离澳前作出妥善安排。而当他们离澳后,即使其通行证内之赴澳工作签注仍然在有效期内,边境站亦会拒绝他们以此签注入境的要求。 若有外劳不遵守规定、违反出入境管制条例,警方会视其为逾期逗留及将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或列入禁止入境名单最少9个月,并於两年内再不批准在澳担任劳务工作。 黄传发又透露,现阶段正在研究修改入出境逗留法律,当中主要考虑提高逾期逗留的罚款、引入逾期逗留累犯处罚措施,实施预先获得入澳签证等多项方案。当中考虑拒绝在一定时期内曾多於一次逾期逗留的人士入境。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205/III/2007、757/III/20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