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向海兰花园小业主解释海兰护老院舍更改工程审批进度,土地工务运输局联同社工局与该屋苑的小业主进行沟通会议。 资源匮乏下须顾及公共利益
有关会议於一月六日(今日)下午三时正在土地工务运输局举行,由土地工务运输局代副局长陈宝霞及社会工作局社会互助厅厅长蔡兆源等多名政府代表,向来自海兰花园业主会、管理公司、小业主以及律师等十多名代表讲解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 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就小业主一直关注的单位用途问题进行解释。政府代表指出,鉴於本地区大部份的分层所有权大厦都是由私人发展商主动兴建,除了少数由批地合同规定需作特别负担交还政府的“社会设施”用途单位外,大部份的独立单位只会以“住宅”、“商业”及“写字楼”或“工业”用途登记。在本澳土地资源紧绌的现实条件下,只要技术上(如消防、卫生及结构等)许可,政府都接受在商业用途的单位开设如安老院舍、幼儿服务、补习社及诊所等场所的更改工程。 由於本地区实际情况地少人多、社会设施匮乏,为了在土地资源紧绌的情况下能顾及这类具公共利益的社会设施之发展空间,第90/88/M号法令引言部份特别指出,“在规范发牌程序时,不能忽视本地区之特点,如人口密度高、设立社会设施所需地方匮乏,以及该等设施为解决社会需要作出之重要贡献。”因此,该法令第五条赋予社工局可以对获免除地点须与用途相符之设施进行发牌的权限。 商业单位与社会设施的兼容性
政府代表再表示,基於澳门实际环境,当政府对商住楼宇的商业单位之更改工程计划进行审批时,容许分层所有权楼宇商业单位设置非商业用途的设施,如社会设施用途(包括学校、幼稚园、补习社、托儿所、安老院舍及社会服务中心等),以及写字楼用途(包括金融机构及行政部门等)。鉴於社会设施运作和写字楼经营活动,其特性与商业活动相近,有别於工业、酒店业及停车场活动;且无论建筑条例要求以至消防安全要求,社会设施和写字楼设施均低於商业活动之要求,因此,商业用途的单位与社会设施和写字楼用途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同时,考虑到海兰护老院舍的活动如一般商铺的经济活动一样,都是属於“临时性”(或非“永久性),其一旦停止运作,必须回复商铺的原貌。 基於上述理由,工务部门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小业主的同意书,亦不要求递交全部小业主签署的更改独立单位说明备忘录。 院舍符合卫生消防安全条件
工务部门在审批有关工程计划的过程中,就有关项目同时谘询卫生局、消防局及社工局的意见并已获得该等部门提出符合条件的可行建议,护老院舍计划负责人亦因应各权限部门所提出的意见对施工计划进行修改,该等计划现已获土地工务运输局核准,但安装在外墙的空调设备,须按照审批准则作出调整。 短期内,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已竣工的海兰护老院舍工程展开收则程序及跟进审批行政牌照之事宜。 对於诸如护老院这类带有公共利益的社会设施之行政准照的审批,按第90/88/M号法令规定,社会设施之场所在符合卫生、消防、工务及社会服务等要求的前提下,社工局便可发出准照。 法律对发牌机构赋予的权限
第90/88/M号法令同时赋予社工局权限,对在非社会设施用途单位开设但符合行政批给所有其他条件的社会设施发出行政准照,不受有关设施所在物业的用途是否属社会设施用途的限制。当获社工局发出行政准照的社会设施经营者将其有关物业用作“社会设施”时,乃符合相关行政准照所载用途。 政府代表并补充,凡涉及到要跨部门审批或须谘询多个政府部门意见的项目,政府部门之间都会保持沟通和联系,并收集各部门的意见或建议;此外,政府部门亦会透过定期的工作会议进行讯息互换和交流,务求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