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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政府设立大熊猫基金


特区公报今(27)日刊登第25/2010号行政法规,设立大熊猫基金。基金受行政长官监督,旨在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保育大熊猫政策的目标,对开展相关的教育、研究及项目提供资助。该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大熊猫基金由行政管理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由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以及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的一名民政总署代表及一名财政局代表组成,并由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出任主席。 大熊猫基金的资源来自:(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拨款;(二)销售基金的刊物、纪念品以及大熊猫馆门券的收入;(三)本地或外地的公、私法人或自然人的津贴、拨款、捐赠、遗产、遗赠或赠与;(四)为贯彻其宗旨而批出的资助的偿还款项;(五)依法运用本身可动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益;(六)根据法律、合同或以其他名义获分配的其他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