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一直密切关注青洲坊地段发展商的清迁工作,并积极督促发展商履行合同,与木屋家团磋商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房屋局於12月16日再与发展商代表会面,并强烈责成发展商妥善做好清迁工作;同时,局方正加紧审核发展商日前提交的35宗申请,争取日内完成,就此要求发展商在该35宗申请有审核结果后才清拆木屋,发展商承诺配合并妥善处理。 对於青洲坊发展商在12月15日清迁的一间木屋,根据房屋局资料显示,该木屋原登记人已於1989年购买一个经屋单位。而在今年9月,局方接到发展商提交的两宗申请,同时提出透过该木屋要求安排优先购买经屋单位,该两宗申请涉及5人,其中3人在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并没有纪录,另外两人则不是该木屋的原登记人,但曾登记於另一木屋,有关木屋的居民分别於1993年及1994年获安置购买两个经屋单位,而该木屋亦於1996年完成清拆,故上述5人均不符合申请经屋的资格,局方已书面回覆当事人有关情况。 另外,对於青洲坊发展商在12月13日清迁一木屋期间,有人作出强烈对抗的个案,根据房屋局资料显示,该木屋的原登记人(共4人)已於1992年透过木屋获安置购买一个两房的经屋单位;而现场的两名人士均不符合购买经屋的资格。局方於12月16日与有关居民会面,并协助转介社工局跟进;待对方进一步提供文件资料,局方会审核其是否符合例外情况租赁社屋单位。 房屋局呼吁木屋居民理性与发展商协商有关清迁事宜;而发展商需於清拆木屋时,确保安全并妥善安排木屋居民的物品。 政府对於青洲坊地段木屋安置的审核标准,是以政府1991年及1993年木屋登记名册内有登记的木屋占用人资料为基本,如经审查符合资格将获安置,经发展商与木屋家团磋商并达成清拆木屋协议,按协议之日期进行清拆。如不符合安置条件,则交由发展商负责与木屋家团磋商补偿及搬迁安置事宜。过去曾获安置的木屋家团不能再要求安置,必须予以清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