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月14日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第4条第12项,廉政公署有权直接向有权限的机关提出劝喻,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 廉政公署经深入调查及分析后,早前完成了关於「澳门有线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共天线服务商」的调查报告,并向电信管理局发出第005/ RECOM-OP/2010号劝喻。 上述报告和劝喻已上载至廉政公署网页www.ccac.org.mo (最新消息 / 公署向行政部门发出的劝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