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财政储备制度》法案。自回归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一直有序地修订关於公共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以期建立更高效、透明及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而有关改革工作的其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财政储备制度。 为了更妥善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盈馀,以取得有关资源的最大效益和防范未来的财政风险,政府建议由法案订定符合澳门实际需要的财政储备制度。随着公共财政盈馀的逐渐增加,现在是适当时候透过立法程序建立财政储备制度。 法案设立的财政储备分成两部分,即基本储备及超额储备。其中基本储备的金额相当於经立法会审核并通过的最近一份财政预算所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非自治部门及行政自治部门开支总额的一倍半,其馀资金则拨入超额储备。 应当说明的是,财政储备是一整体概念。设立基本储备的主要目的是为发挥警戒线或安全线的作用,从而让管理者和公众有所警惕。因此,对基本储备金额的订定主要是考虑在公共财政收入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仍然具有一定的公共财政支付能力,以维持正常运作。 基本储备是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支付能力提供最后保障的财政储备,仅在超额储备完全耗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超额储备是指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财政政策的施行并为公共财政支付能力提供保障的财政储备,尤其可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年度财政预算赤字及有利於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提供财政支援,以及在发生自然灾害及疫情时提供财政支援。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所有财政结馀均为财政储备的资金来源,当中包括法案生效后经结算及注销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储备基金及历年财政年度结馀,以及其后每一财政年度的结馀及投资回报。财政储备的资金由金融管理局负责投资及管理,其结馀及投资收益等资料须定期公布,以便公众知悉及监察。 法案同时规定,无论是基本储备还是超额储备,仅在立法会审核并通过年度财政预算案或预算修正案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