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澳门物业管理公司及从业员对新实施的《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认知及了解,法务局联同旅游局於本月二十七日下午假澳门旅游活动中心举办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解释会。 是次简介会由法务局局长张永春、旅游局代局长白文浩、法务局高级技术员杜宏基共同主讲,出席解释会的包括澳门物业管理业商会的领导及会员代表共六十多人。在解释会上,法务局的高级技术员首先透过幻灯片的形式介绍了《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主要内容,然后便由主讲者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 在解释会上,法务局局长张永春指出“非法旅馆”的存在长期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物业管理的工作也带来不少困扰。《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规定更加严谨和完善,可以成为打击“非法旅馆”的有效工具。旅游局代局长白文浩表示,新法生效后旅游局和治安警察局严格执法,在跨部门工作小组和市民的积极配合下,已经查封了38间怀疑非法提供住宿的单位,打击“非法旅馆”工作已经初见成效。 对於《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第四条所规定的物业管理人员的“合作的特别义务”的内涵,法务局解释是指在执法部门调查某栋大厦内的“非法旅馆”时,有可能需要大厦管理人员或公司提供住客的联络方式或资料,以及大厦的监控录影资料,若拒绝提供所掌握的资料才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作义务,会被处以三千至二万元的罚款。此外,按照法律的规定,招揽他人入住“非法旅馆”会被处以二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法务局提醒大厦的管理人员不要向他人介绍或推荐“非法旅馆”,以免触犯法律。 法务局强调法律虽未规定大厦管理公司或人员负有主动举报“非法旅馆”的义务,但希望大厦的管理实体同业主委员会紧密合作,本着守望相助的精神,当发现所管理的大厦有“非法旅馆”存在的迹象,尤其是发现有人违反命令破坏封印或私自恢复水电时,将有关的情况通知旅游局,配合执法部门杜绝“非法旅馆”。 对於有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如何识别旅游局工作人员的问题,旅游局代局长白文浩解释,按照《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的规定,旅游局负责调查“非法旅馆”的工作人员都佩戴特别的工作证,其式样由行政长官的批示核准,并指明持证者具有公共当局的权力,稍后旅游局将向物业管理业商会提供特别工作证的样板,以便管理公司及人员认识了解。 在解释会上,有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向执法部门提交所掌握的住客资料,会否触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法务局表示,在制定《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中关於公共及私人实体的特别合作义务时,政府及立法会都十分留意法律的规定需要同现行的个人资料保护的法规相协调,并为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向执法部门提供住客的资料或录影资料,不会触犯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律规定。 澳门物业管理业商会会长刘艺良在解释会上表示,本澳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从业员对政府打击“非法旅馆”十分支持,希望透过执法部门、大厦业主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三方配合,为大厦的居民营造舒适安宁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