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委员会讯:根据第9 / 2008号法律的修改及第390 / 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於今年一月五日重新公布的第12 / 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已获确认属於某界别的法人,应最迟於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相关负责实体。 现通知已获确认属於社会服务界别的法人,应在法定期限前(即不迟於9月30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社会工作委员会(澳门西坟马路六号)。 另外,根据同一法律第卅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上述规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如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自一下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日起,中止其法人选民的登记效力。查询可致电8399 7123 / 8399 7122与贾静仪小姐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