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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依法检控违法及危险驾驶者


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主任黄传发在回覆立法议员吴在权的书面质询时表示,治安警察局就质询中所提及的个案作出调查并缮立了书面报告。经该局调查显示,相关警员是按照法律规定作出检控及进行拘留,且对涉案旅游巴司机的辱骂表现克制,并未发现有警员存在违纪的情况。 黄传发指出,由於案中的旅游巴司机明显触犯了《刑法典》第312条第1款a项(违令)及第175条第1款(侮辱),结合同一法律第178条(加重)之规定,故警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现行犯情况下进行拘留)以及结合该法第237条之规定,依法将该名司机进行拘留并於最迟48小时内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而由於该名司机是於司法机关的非办公时间内被拘留,故须被交通厅拘留至司法机关的办公时间内才可移送到司法机关处理。整个检控过程由拘留嫌犯到移交至司法机关,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初级法院在今年4月19日亦已就该名司机的违法行为作出成立之裁决。 保安当局重申,在交通执法事务方面,当局一贯坚持、恒常执行的交通管理方针是以预防及教育为主、以惩治处罚为辅;对於违法及危险驾驶等可能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行为,会依法执行检控,从而保证道路畅通以及良好的交通秩序。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363/IV/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