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第13/2010号行政法规 (《规范聘用外地雇员许可内设定的条件或负担》) 将於2010年7月31日生效,人力资源办公室提醒获批聘用外地雇员的企业,须遵守维持聘用许可规定的最低本地雇员数量,如有本地雇员离职,则须於十五日内补足相关本地雇员数量;若期内未能补足,则须於期满后紧接五日内向该办公室提交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将在接到申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回覆申请人。此外,若企业因工作量变化而减少雇员数量,则须自减少当日起计十五日内通知该办公室,而在接获通知后十五日内该办公室将对已批给的外地雇员数量作出重新评估,并将结果通知雇主。人力资源办公室就延期申请及雇员数量减少通知,亦制作了参考范本。 关於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保证
根据第13/2010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如基於劳动关系终止而导致未能确保按照规定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雇主须自未能符合最低数量之日起十五日内采取措施,以便补足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此外,根据该法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如雇主在采取措施后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实际补足聘用本地雇员的最低数量,则须於该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该办公室提出具说明理由的延期申请。按同一条第四款规定,人力资源办公室应在收到上款所指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有关决定通知雇主。 关於聘用外地雇员数量的重新评估机制
根据该法规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如同时聘用本地雇员及外地雇员从事同类职业活动期间,雇主因工作量的变化而减少从事该类职业活动的雇员数量,则须自减少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该办公室。按法规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人力资源办公室应在收到上款所指通知后十五日内评估是否需要修改已获许可聘用的外地雇员数量,并将该评估结果通知雇主。 参考范本及提交方式
补足聘用本地雇员最低数量延期申请信及雇员数量减少通知信范本已可在人力资源办公室网页 http://www.grh.gov.mo 及外地雇员综合资讯网 http://www.tnr.gov.mo 下载,或可向该办公室索取。 上述延期申请及通知,可透过电邮info@grh.gov.mo、传真号码28711224或亲临该办位於澳门高士德大马路24号A地下的办事处提交。若选择透过电邮或传真提交延期申请及通知,则须尽快补交正本。如有查询,可於办公时间内致电28336960或亲临直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