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公报今(12)日刊登第203/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行政长官得以行政当局公正无私及廉洁奉公的形象可能受到影响,而拒绝或有条件许可领导官职的据位人及前据位人,在终止职务后拟从事私人业务的请求。有关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根据该批示,行政长官可拒绝或有条件许可相关人士的请求,尤其是申请人在终止职务前的一年内处於下列情况: (一)曾对现拟前往从事私人业务的实体或与该实体存有支配关系的其他实体,执行监管、监控或监察的职务; (二)曾代表行政当局与现拟前往从事私人业务的实体或与该实体存有支配关系的其他实体订立合同; (三)曾参与向现拟前往从事私人业务的实体或与该实体存有支配关系的其他实体提供财务或税务鼓励的程序,但如属因纯粹核实是否符合法定前提,即履行羁束权而提供有关鼓励的情况则除外; (四)曾参与制订与拟前往从事私人业务的实体或与该实体存有支配关系的其他实体有关的任何政策或决策; (五)曾因其职务而取得资料、文件及其他材料,使其本人或拟前往从事私人业务的实体或与该实体存有支配关系的其他实体取得竞争优势。 根据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第十九条一款,领导官职的据位人及前据位人,如拟自其定期委任终止之日起计六个月内从事私人业务者,应事先向行政长官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