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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名单受托人最迟于周三作竞选活动的通知


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提醒,各候选名单受托人最迟于后(25)日向选管会作出拟组织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不履行相关义务者,可被科处1万至10万澳门元罚金。

《立法会选举法》第75-B条规定,候选名单的受托人,应最迟于选举日之前第18日(2021年8月25日),以书面方式透过亲临或电子途径,将由其本人、候选人或本身为选民的提名委员会成员拟组织的竞选宣传活动的内容、举行日期及地点通知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收到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后,会于立法会选举网页上公布

在8月25日之后,如竞选宣传活动有所变更,候选名单的受托人应最迟于活动举行之前两日,或在不可抗力的情况,则在活动举行前1日,将最新资讯通知选管会。

另外,根据选举法第75-C条和75-D条的规定,于选举日之前第15日(2021年8月28日)至选举日期间,如符合特定条件的法人举办或候选人参与任何福利性质的非竞选活动,均须履行申报义务,同样最迟于8月25日向选管会申报,选管会也会于选举网页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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