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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暨公职局与社会工作委员会合作研究<br> 优化社会服务界法人选民登记及确认的工作


现行《选民登记法》在2008年获立法会通过并正式生效以来,行政当局依法加强了对法人选民的管理,其中,该法律规定所有已登记的法人选民须在该法律生效后两年内,更新或更正之前登记但已过时或无效的资料,又或提供补充资料。而为了提醒已登记的法人选民有关的法定要求,行政暨公职局早前以双挂号的方式向全澳已登记的973个法人选民寄出通知书,提醒法人选民必须依法更新、更正或补充资料。此外,所有已获确认的法人亦须在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以证明法人在过去一年持续运作及开展了与获确认属於相关界别有关的社会活动。 为了让社会工作委员会进一步了解新法律的规定,行政暨公职局今日上午派员列席社会工作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会上除了介绍现行《选民登记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听取了社会工作委员会就优化社会服务界法人选民登记及确认工作的意见。社会工作委员会同意进一步与相关界别的法人沟通,尤其提醒该界别的法人须依法向行政暨公职局更新或更正之前登记但已过时或无效的资料,又或提供补充资料。 此外,根据社会工作委员会的记录,2009年已获确认的社会服务界法人中65个未有依法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其中11个法人逾期递交亦被依法视作欠交该年的总结报告),倘此等法人於本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未能提交新一年度的总结报告,其法人选民的资格将於2011年的法人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后被中止。 根据法律,所有已获确认的法人须在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相关委员会提交年度总结报告,虽然首次欠交总结报告并无即时的处罚,但倘欠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在紧接的五年历年内再次欠交,将导致在第二次欠交年度总结报告后翌年一月完成展示选民登记册之日起被中止其选民登记的效力──倘被中止选民登记效力的法人在随后依法递交年度总结报告,其登记的效力可於下一年一月完成展示选民登记册之日起被恢复;但如果被中止选民登记效力的法人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欠交总结报告,其选民登记将於再次欠交后翌年一月完成展示选民登记册之日起被注销。因此,行政暨公职局和社会工作委员会同意各自以适当方式让相关界别的法人清楚了解《选民登记法》的规定以便所有法人皆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Ê 参考资料 Ë──
截至2010年4月30日,已获确认属於社会服务界的法人有189个,其中187个於现行《选民登记法》生效前已登记为法人选民,且其登记维持有效;现行《选民登记法》生效后只有2个法人获行政长官确认属於社会服务界,此等法人目前虽未符选民登记的资格,但仍须在每年9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社会工作委员会递交年度总结报告,并可於取得法律人格后满7年及获确认后满4年的时候向行政暨公职局提出法人选民登记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