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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究修改《刑事诉讼法典》


法律改革办公室表示,特区政府将对《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展开研究工作,完成后会进行谘询,以便在打击犯罪、简化诉讼程序与保障人权上取得适当平衡。 法律改革办公室主任朱琳琳回覆立法议员吴国昌的书面质询中指出,由第48/96/M号法令核准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典》於1997年4月1日正式生效。生效至今,因应社会发展、打击犯罪的需要,曾作多次修改。 她称,自《刑事诉讼法典》生效实施至今,国际间对於人权保障、诉讼程式等已有新的发展,而随着澳门社会、经济也发生了变化,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适当的检讨。 为此,政府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工作,邀请外地的着名专家教授进行刑诉改革专题讲座和专题研究,收集本地专家、学者等的意见,了解其他国家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最新发展趋势等。在完成相关研究工作后,政府将对修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谘询,并将充分考虑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打击犯罪、简化诉讼程序与保障人权上取得适当平衡。 另外,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回覆立法议员陈明金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俗称「回乡证」)的制作、签发及换发,属於内地相关部门的权限。事实上,回乡证对於本澳广大居民具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居民对回乡证的有关事宜十分关注,特区政府亦将以适当方式向有关方面反映居民的意见。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9/IV/2010,128/IV/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