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回覆立法议员提出有关房屋税和税务申驳的两份书面质询。 财政局代局长江丽莉回覆议员吴在权时表示,在现行的《市区房屋税规章》内并不存在所谓「一屋两税」的规定,财政局对任何房屋单位的业权人,在同一期间内,只会课徵单一的房屋税项,税率视乎有关房屋属自住或租赁用途而定。此外,房屋税与印花税属不同的税收概念,其课徵对象及性质均有所不同,故亦不应被理解为「一屋两税」。 她表示,特区政府正全面检讨已实施多年的《市区房屋税规章》,冀在房屋空置、租赁、税率、维修及管理费用扣减等相关条文上作出修订,从而达致简化行政手续,改善行政效率,优化整体房屋税收政策的目标。此外,在合并及调整楼宇买卖的各项税费问题上,特区政府一直抱持开放态度,乐意听取社会的意见,以便在适当时候作出可行性研究。 江丽莉回覆议员高天赐有关税务申驳的质询时表示,根据第16/84/M号法令规定,税务通知书得以单挂号邮递方或投寄。同时,该法令亦规范了有关纳税人於何时收到通知书之推定制度。关於税务申驳期限的计算,以公函信封上之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因邮政运作缺失而引致通知书未能传达之情况,亦受相关法例所规范。 她指出,尽管《行政程序法典》规定的税务申驳回覆期限仅属指示性质,但行政当局仍一向力求在相关期限内妥善回覆纳税人。然而,每当遇上须进行复杂的工作程序又或当出现异常大量的申驳个案时,即在个别情况下未必能依时处理有关申驳。对此,财政局将会进行研究,以求更妥善地处理有关问题。 有关过期利息问题,在法定期限内对评定的可课税收益提出申驳时,该申驳具有中止效力;然而,在限期过后才提出申驳,且未有按照规定如期纳税者,则须加徵由原应缴税当日起至实际支付税款之日止,由其欠款所产生之过期利息。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178/IV/2009,003/IV/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