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32/94/M号法令«发出准照予职业介绍所之制度»的规定,从事「介绍所」业务,必须具备由劳工事务局发出的有效执照才能提供服务,否则,未获发有关执照、或执照已失效而接受就业之提供、为求职人登录、甄选人员、安排工作、招聘外地劳工之服务,将按每一项违例事宜被科处澳门币20,000.00元至50,000.00元之罚款。 另外,根据上述法令第15条的规定,「介绍所」仅可为持有临时逗留证或持有容许在本地区居住之证件之劳工作登录或安排工作,也就是说,法律不容许「介绍所」接受非本地居民之求职申请或安排工作,倘违反该法律的规定,将按已招聘或安排之人数,每名科处澳门币10,000.00元至40,000.00元之罚款。 上述法令第16条规定,禁止「介绍所」作出以下行为:
1.向在其登录之求职人以安排工作为理由收取任何金额,但下条之规定不在此限;
2.作为居间人支付劳工工资;
3.从雇主实体收取扣除劳工工资之任何种类之支付。
同一法令第17条对「介绍所」提供服务之回报作出以下规定:
1.「介绍所」得因所提供之服务,向雇主收取双方协定之金额;
2.收费「介绍所」,得在劳工开始工作六十日后,一次性向已获安排工作之本地劳工收取双方协定之金额;
3.为外地劳工安排住宿之「介绍所」,每月收取之住宿费,不得高於其工资之六分之一;
4.为上款之效力,安排住宿系指为外地劳工提供居住之空间;
5.「介绍所」在收取上数款情况所指的金额时,应发给收据,其中应载明付款人之身分资料及列明所提供之服务。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法律仅容许「介绍所」向本地劳工收取双方协定之金额,法律并没有容许向外地劳工收取任何费用,仅在为外地劳工安排住宿时可收取不高於其工资六分之一的住宿费,且应发给收据。倘「介绍所」违反上述法令第16条之任何规定,将按劳工之人数,每名科处澳门币10,000.00元至30,000.00元之罚款,而违反上述法令第17条的规定,将按劳工之人数,每名科处澳门币10,000.00元至40,000.00元之罚款。 劳工事务局呼吁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准照才能经营法律容许的职介所业务,倘有任何违反法律的情况,劳工事务局定必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