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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政府发言人办公室


特区公报今(22日)刊登第41/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政府发言人办公室。 根据该批示,鉴於与市民保持良好沟通是政府的其中一项主要政策,为方便市民、民间社团和社会传播媒介了解政府的资讯,提高施政的透明度,有必要设立适当的机制,以确保沟通的有效性和客观性。故此,设立属於项目组性质的政府发言人办公室,存续期为两年,可续期。 办公室职责包括:(一)订定政府的资讯策略,并统筹及协调其执行情况;(二)以统一、有效和综合的方式确保政府的沟通;(三)针对政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促进政府与传媒和市民之间的关系。 办公室直接隶属行政长官,并在其指导下运作,开展的活动须与新闻局配合。办公室由政府发言人领导及一名助理发言人辅助。所有公共部门和实体必须与办公室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