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第4/2010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凡符合《职业税规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即收益从多於一位雇主处获取的第一组纳税人及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2009年收益的M/5式申报书的递交期限,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