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於2009年7月23日通过并於同年8月4日生效的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及《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第26/2009号行政法规)两份法规对领导及主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新的规范,是健全官员管理的重要法律规定及配套法规。第15/2009号法律第4、5、8、13及14条就聘任、任用方式、代任、调职、评审、薪俸、奖赏等作出更为完善的规范,以激励士气及优化人事管理。 为增加任用官员的灵活性,促进领导及主管人员的管理经验多元化,行政当局亦着意从公务人员团队中提拔优秀且合资格的人员出任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职位,亦可从外间招聘合适人员担任行政当局的领导人员职务,藉此提高行政当局的施政绩效。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按照上述法律第13条有关职务调动的规定,特区政府可在领导及主管人员的定期委任期间内,以临时代理方式,将其调往其他部门、实体或组织附属单位执行职务,为期不超过1年。而被调动的领导及主管,其本身的职务会由其他合适人员代任,故不会影响其原部门的日常运作。倘若该人员的调动更有利公共行政的绩效,行政当局可正式委任有关人员出任相关官职。 上述职务调动安排,旨在使领导及主管人员,透过在不同范畴领域中吸取经验,提升领导及主管人员的管治能力,建立积极及高效能的执政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