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表示,虽然现时有关集体谈判权的问题并未由法律作出规范,但特区政府将一如既往地确保劳动范畴的法例能得到有效的实施,以保障受雇人士的应有权益。 孙家雄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书面质询时指出,考虑到劳资双方在谈判时,劳方往往处於弱势,故政府除了主动介入和积极协调双方,发挥平台角色的功能外,在有需要时尚会邀请代表劳方的工会团体从中协助斡旋。 他表示,有立法会议员於2005年6月底、2007年7月及2009年4月先后向立法会提出《工会团体基本权利法》法案,然而,每一次在立法会大会作一般性表决时均遭到否决,可见社会各界一直对有关集体谈判权的问题存在着分歧。孙家雄强调,政府在订立任何有关劳资双方的政策和措施时,均会谘询和听取劳工团体和雇主团体的意见,并共同协商,目的为寻求劳资双方均可接受的最佳方案,以便有关政策和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得以有效落实。 至於保护青年雇员权益方面,对於未成年雇员(未满18岁),根据《劳动关系法》第3章第3节(第26条至32条),以及行政长官颁布的「限制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清单」和「禁止未成年人提供工作清单」的规定,均已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权益作出了特别的保护。 而关於夜间工作和轮班工作的问题,孙家雄说,根据上述法律第39条第3款及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倘雇员於入职时已明确知悉须提供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则有关雇员便无权收取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相反,倘於入职时,雇员不知道须提供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但雇主其后要求雇员提供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则根据《民法典》第400条第1 款、《劳动关系法》第39条第2款,以及第41条第1款之规定,雇主除须徵得该雇员的同意外,尚须依法给予雇员夜间工作或轮班工作的额外报酬。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 690/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