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陈丽敏司长与政府部门领导人员於日前就新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进行了座谈,加强沟通交流,让各领导人员更清楚了解有关法规的理念、目标及各自职责,藉以准确及贯彻落实。 座谈会首先由行政暨公职局朱伟干局长简介第15/2009号法律《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基本规定》及第26/2009号行政法规《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的内容。 陈司长感谢部门领导人员及全体公务人员在过去10年为特区政府作出的努力及贡献,但亦重申特区政府及社会对部门管理层的要求会越来越高。特区领导级官员拥有公权力,关系到公共利益的维护及全体市民的福祉,要时刻检讨,善於总结经验,严格及正确执行《基本法》及现行法律。 各级公务人员包括领导人员亦须提高道德操守及个人修养,依法施政,廉洁奉公,团结一致,同心同德,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首位,体现公仆精神及高度的使命感及责任感,为成功落实“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继续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加强义务及问责方面,第15/2009号法律第9条规定领导主管必须履行“专职性义务”,专心一致为特区政府服务,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职务或官职,不得从事或透过他人从事私人业务。第14条规定领导人员每年须接受监督实体的工作表现评审,作为委任续期或终止、担任其他职务、公开表扬或奖励的依据。第21至23条订定有关人员可因犯错、过失或违法行为而被问责的更有效机制,除了以往领导主管在执行职务时已须负上民事、刑事、纪律和财政责任外,在第23条增设领导须承担“特定责任”,要求忠诚地协助政府制定所属领域的政策,以及组织和领导其部门,以便与监督实体紧密合作,确保政策的执行。 在领导人员的离职限制(“过冷河制度”)方面,第19条规定有关人员拟自其定期委任终止之日起计6个月内从事私人业务者,应事先向行政长官申请许可,并由直属行政长官的“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分析及给予意见。 除加强问责外,新法律第4、5、8、13及14条提出了一系列革新及具积极性的综合规范,改善工作条件待遇,创设激励士气及优化人事管理的机制,包括聘任、任用方式、代任、调职、薪俸及奖赏等。 其中第13条规范的“职务调动”制度,特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部门职能调整,对领导及主管官职据位人在其定期委任期间内,可随时被调往其他部门、实体或组织附属单位,以临时代理的方式执行与其职务状况相符的其他职务。此机制有利特区政府对人力资源的灵活调配及完善公共行政管理,为领导主管提供更多工作实践的机会,让管理经验更多元化,且有助提高管治能力。
她强调,新法规的实施对领导级官员有新的要求,作为政府部门管理层的领导级官员,比起一般公务人员需要负上更多及更大的责任,不但肩负起带领员工的职责,发挥管理及协调职能,并且在改革过程中起着以身作则的作用,凝聚团队力量,坚持贯彻落实特区政府施政理念下的既定政策,而不应因个人主观意志而偏离大局,影响整体合作及政策措施的执行效果。 在具体工作方面,她要求各部门领导应履行责任,就已实施(如职程制度)或陆续推出的新公职法律制度,主动向部门的行政人事单位提供支援,遇有困难再由行政暨公职局作出统筹协助。 是次座谈会讨论气氛活跃,行政法务司司长与百多名领导人员进行了良好的互动交流,分享彼此经验,集思广益。未来将会陆续举办更多类似形式的活动,加强执政团队的合作沟通,整体提高管治能力,让特区政府的施政工作更有效落实,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促进本澳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