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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局详述雇员因传染病遭强制隔离的合法权益


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回覆立法议员高天赐的书面质询时指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雇员因感染相关传染病被强制隔离或采取特别措施而导致的缺勤,有关的缺勤不计算入《劳动关系法》第50条第2款(7)项所指的雇员每历年最多连续三十日或间断四十五日的因患病或意外受伤缺勤内。因此,雇主不得以雇员感染传染病而接受强制隔离或特别措施的缺勤超过连续三十日或间断四十五日为理由将雇员解雇。 他指出,对於怀疑感染传染病或有受到传染病感染危险而需要接受强制隔离或采取特别措施的情况,根据《劳动关系法》第50条第2款(9)项的规定,因不可归责於雇员的事实而导致缺勤,视为合理缺勤。由於《劳动关系法》并没有为该类缺勤作出天数的限制,故此雇主也不得以此为由将雇员解雇。 他表示,对於因感染传染病需要接受强制隔离的雇员,有权按《劳动关系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收取相应报酬。而对於怀疑感染传染病或有受到传染病感染危险的雇员,如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强制隔离或特别措施,则按《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其雇主并没有支付合理缺勤期间报酬的义务。 孙家雄表示,《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强制隔离或特别措施,其目的是确保社会大众的健康和安全。故此,为防止传染病在社区内扩散或爆发,有关雇员有责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该法律中所订定的措施。与此同时,为保障被强制隔离或被采取特别措施的雇员的合法权益,劳工事务局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展开研究工作,制定相关的措施,以对受影响的雇员给予适当的协助。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http://www.al.gov.mo/);编号: 748/III/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