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发放残疾津贴的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凡已申请残疾评估登记证、且属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残疾人士,可提出残疾津贴以及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残疾津贴之申请。 有意申请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残疾津贴之人士,必须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向社工局提出申请,逾期将不受理。为方便市民递交申请表,社工局总部(西坟马路六号)将於2011年12月31日开放提供服务,接受有关申请,办公时间为早上九时至中午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而社工局辖下各社会工作中心及复康服务综合评估中心於当天则停止办公。 於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已向社工局提出残疾津贴申请的市民,即使於2011年度未被安排评估,按照第9/2011号法律第七条第七款之规定:「受益人自被评为符合获发登记证要件的当年起获发津贴,且包括提交申请的年度之津贴」,因此当有关申请人於2012年被评为符合资格后,社工局将会向该等人士发放2011年度的残疾津贴。同时,倘该名人士合乎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的残疾津贴资格,届时将一并拨发一份或两份的追溯津贴。为此,社工局呼吁已提出申请残疾津贴及追溯残疾津贴而正待评估的申请者不需挂虑,本局正全力加快相关的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