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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署联同治安警向一无牌经营饮食场所发出执行封场通知


民政总署稽查人员联同治安警察局警员今天(十二月九日)到位於氹仔旧区之一间无牌经营的饮食场所执行有关封场所需之程序,勒令该场所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关闭,否则将主动采取封场行动。 根据资料显示,有关饮食场所的食肆牌照已被持牌人申请取消,同时民署接获多宗市民及相关政府部门所作之举报,指出上述场所涉嫌无牌经营饮食场所业务。经民署稽查人员於巡查中发现举报属实,并已即场先后发出了实况笔录,该场所负责人涉嫌违反第16/96/M号法令有关未在执照发出后向公众开放之规定,可处最高澳门币二万元罚金。 因应有关场所负责人曾先后被检控下仍继续无牌经营饮食场所业务,基於法治精神及公众利益,民政总署决定采取严厉执法行动,於今天(十二月九日)联同治安警察局警员向场所负责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勒令该场所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关闭,否则将主动采取封场行动,且不影响被通知人须负因违反当局正当命令之刑事责任。 民政总署重申,绝不容许任何食肆无牌经营,任何饮食场所都必须依法取得经营牌照才可合法开展业务,民署将会继续对违例经营者采取严厉执法行动,以确保公众健康及环境卫生,呼吁业界切勿以身试法及自律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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