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电力装置使用准照的发出程序》行政法规(旧称"七等则")已於昨日(11月29日)正式生效。配合本澳社会发展需要,该行政法规针对非住宅楼宇、楼宇部分或独立单位,主要放宽了包括酒店、办公室等工商业楼宇电力装置毋须具备使用准照的功率至34.5千伏安,以回应业界诉求,并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前提下方便市民营商。 住宅楼宇不属新法规适用范围
随着本澳社会发展,旧有规范土地工务运输局发出"七等则"的条件已不合时宜,经过多年研究及收集业界意见,政府最近完成相关法例的修订工作,并於本月28日的政府公报刊登第35/2011号行政法规,修订电力装置使用准照的发出程序。 该行政法规共有13条条文,适用范围为非住宅楼宇、楼宇部分或独立单位;住宅楼宇、楼宇部分或独立单位则不在此规范。其中,法规除清晰及明确了一些过去沿用的规范外,主要修订了须向局方申请使用准照的电力装置功率。设置於经营商业或工业活动、酒店及同类活动、办公室用途的楼宇、楼宇部分或独立单位的永久电力装置,由过去功率超过13.8千伏安,放宽至超过34.5千伏安才须申请使用准照,以在保障用电安全的同时,更切合本澳近年急速发展下的用电需要。 表格可於本局索取或上网下载
此外,该行政法规亦增加了"转移确定使用准照拥有权"的条文。倘若确定使用准照发出未够5年,新业主或租客只须向土地工务运输局提交有关申请,并经局方检查后,即可转移确定使用准照的拥有权,毋须如过去般重新为电力装置申请使用准照,简化行政程序、减省申请时间,进一步方便市民营商。 配合《电力装置使用准照的发出程序》行政法规於11月29日起生效,同日开始可於土地工务运输局索取电力装置使用准照的最新申请表格,亦可登入土地工务运输局网页http://www.dssopt.gov.mo,点选"公共服务"一栏内的"电力装置使用准照",下载有关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