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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临时使用批给土地的归还问题属私法上的纠纷 初院有权审理


澳门政府透过1990年5月11日的公证契约,将一幅位于澳门青洲河边马路,面积2,967平方米的土地批予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3月18日,澳门特区政府与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诺书,透过该承诺书,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接受澳门特区政府临时使用上述土地,用作临时设置乙有限公司燃料储存库。上述批地的临时使用期由签署承诺书起计3年,在期限届满前经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可续期,此外,澳门特区政府还承诺在期限届满后,将土地按原貌归还予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然而,上述期间届满后,特区政府并未归还上述土地。2019年12月12日,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初级法院提起通常宣告诉讼程序,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归还有关土地,或批出一幅具有同等条件的土地作为赔偿。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检察院代表下,在2020年6月22日对上述案件提出初级法院无管辖权的延诉抗辩。初级法院在2020年11月20日裁定对于主请求而言延诉抗辩理由不成立,但驳回了原告针对被告的补充请求。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服,由检察院代表针对上述裁决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对案件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出,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一份承诺书作为依据,针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法院提起归还土地的请求。初级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属于私人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初级法院有管辖权审理由该承诺书所产生的争议。合议庭继续指出,有关承诺书中没有任何不可以由私人订定的条款,亦未见赋予澳门特区政府任何私法所不允许的权力或特权、或为私人设定任何私法所不允许的负担、限制或约束。可清楚看到有关承诺书中的条款属于没有创建行政法律关系下在合同中订立的协议。因此,有关承诺书属于典型的民事法律范畴中的合同,即《民法典》第1057条所规定的使用借贷,而从承诺书中规定免除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向澳门特区政府缴付租金的条款来看,亦可以被定性为一个不动产租赁合同。由于甲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诉求被定性为民事法律范畴中的合同所产生的合同责任,因此,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第28条规定,初级法院有管辖权审理由该合同所产生的争议。

综上分析,合议庭裁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参阅中级法院第466/2021号案的合议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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