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於2009年1月5日重新公布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全文的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已获确认属於社会服务界法人必须於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工作委员会送交年度总结报告。兹通知,社会工作委员会将由10月12日(星期三)起於西坟马路6号社会工作局总部公布栏,张贴"仍未向社会工作委员会提交之已获确认属於社会服务界法人名单"及其认别资料,有关资料已上载至本局网页http://www.ias.gov.mo。 自公开上述所指名单后5日内,任何利害关系人得以错误或遗漏为依据向社会工作委员会以书面提出声明异议。地址:西坟马路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