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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医疗事故法》立法的进展及现况


2002年特区政府成立医疗改革谘询委员会和三个专责小组,其中由法律谘询专责小组负责草拟制订《医疗事故法》。2002至2004年,上述专责小组已完成多项谘询,包括医疗事故法、医务委员会、设立医生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医生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统一保险单。2004年8月,特区政府成立医疗事故法工作小组,负责《医疗事故法》的草拟工作和意见徵集。2005至2006年进行了两次公开谘询,合共收到900多份建议书,但仍然未能达成共识及确切解决问题,主要是出现赔偿和医疗人员购买保险两个难题。特区政府不断完善《医疗事故法》及配套法律的内容和条文,2008年曾邀请英国国际医务保障协会的专家来澳为业界举行讲解会。2010经分析和比较《医疗事故法》草案与现行的法律保障责任制度,该草案对於医务人员及受损病人所提供的保护程度低於现时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保护标准。 2011年5月20日,有关方面举行了《医疗事故法》的讨论会议,经多方讨论、研究,很多法律专家都认为,立法政策将朝着建基於过错的医疗责任的方向发展,并认同制订该法案有其难度及复杂性,为了避免重蹈内地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出现许多严重矛盾和纷争的覆辙,本澳设定工作限期不应过於紧迫,这将有利於澳门的社会平稳,也有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与会者同时认为,部分可行方案是强制为医疗专业人士设立医疗保险以解决民事责任赔偿问题,另外,也可加强医疗活动申诉评估中心的工作,以及检视现行的民事制度。至於在《医疗事故法》未出台前,卫生局将设立医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常设辅助机构,旨在确保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认可程序,以及医疗专业人员能介入和参与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监控工作。另外,要指出的是《医疗事故法》法案应着重於解决因医疗活动引起的有过错损害,而不能将所有不良的医疗结果(尤其是因个人体质异常,疾病的自然转归等)视同医务人员的过错,不能将医疗风险与医疗事故混为一谈。故此,在某程度上,本澳现时采取自愿仲裁方法解决医疗纠纷,设立因疏忽造成医疗事故的赔偿机制是可行的。 在医疗诉讼方面,由1999年至2011年9月共有22宗针对卫生局的诉讼。在所有受理的诉讼中,10宗悬而未决约占45%,11宗裁判已确定约占50%,1宗庭外和解约占5%;在裁判已确定的诉讼中,有7宗被判与医疗损害无关联责任约占64%,4宗被判需承担责任约占36%,其中是3宗涉及医疗过失,1宗是涉及没有按既定程序处理。2002年,卫生局成立医疗活动申诉评估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受理因卫生护理专业人员的行为而感到受损害之申诉,从医学科学技术角度对该申诉作出技术分析评估。而由2002年至2011年9月,医疗活动申诉评估中心累计接获524宗个案包括涉及公营和私人医疗机构,并对其中的86宗作出立案调查。结果显示,被申诉的医疗机构无需负责任的个案有70宗约占81%,需负责任的约有15宗约占17%,以及1宗正在调查中约占1%。未调查之个案涉及多种原因,包括正处於司法调查阶段、未向涉案医院作出投诉、个案已得到解决或不属申诉中心的职能范围等。 2011年9月18至21日,应卫生局邀请,上海市卫生局和相关机构将派出六名代表到访本澳,并於19日举行题为"医疗纠纷处理现状"的讲座。主讲者上海市卫生局信访办公室王家军主任在座谈会上,回顾了国内现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机制,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并介绍了上海市政府制订出来的《人民医疗纠纷的调解方案》等;同时亦回答了与会者的提问,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面对的种种问题、2010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如何处理与原先条例的关系等。值得指出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2002年实施时,曾一度被认为是缓解医患矛盾、定纷止争的良方,但多年实践表明该法规存有许多不足,《条例》实施后医疗事故争议的个案并没有减少,甚至个别地方还出现"医闹"等严重事件。故从内地经验表明,《医疗事故法》的立法是极其复杂,不能简单地以为只要立法后一切问题可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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