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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提醒劳资协订基本报酬须切实履行


鉴於近日有企业在报章上刊登广告,声称以亏本价格於劳动市场上聘用雇员,为此,劳工事务局乐见企业用优厚的待遇聘用雇员,然而,劳工事务局有责任向劳资双方作出善意的提醒,劳工事务局现作出提醒全澳各行业的劳资双方有关《劳动关系法》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关系法》第4条以及第14条的规定,劳资双方订立的工作条件,一方面不能低於法定的最低条件和保障,另一方面,如劳资双方已确定了基本报酬的具体金额,雇主就必须切实按已协订的金额支付给雇员。根据《劳动关系法》第10条以及第59条第五款的规定,如果他日经营环境有变,雇主欲减低雇员已确定的基本报酬,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先要取得雇员的书面同意。除劳资双方必须达成减低基本报酬的协议外,雇主还必须於十日内通知劳工事务局后该协议才能生效。也就是说,如果雇员不同意减低基本报酬,雇主仍须继续给予雇员原已协订的基本报酬。
另外,根据《劳动关系法》第70条第六款的规定,即使雇主获得雇员同意减低基本报酬,但自通知劳工事务局该减低基本报酬协议起计2年内,如果雇主并非以合理理由与雇员解除合同,雇主向雇员支付的解雇赔偿及预先通知金,就必须按照雇员签署减低基本报酬协议书之前所收的原有基本报酬计算。
如果雇主违反基本报酬的支付和保障的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关系法》第85条的规定,雇主构成轻微违反责任,违例雇主会被科处罚金,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雇员最高可被科处澳门币伍万元的罚金(该罚金须按所涉及的每一雇员计算)。
雇员在签署任何文件时,应明确自己的意愿。雇员如在不自愿的情况下,切勿随便签署有关的同意协议书。如雇员对减低基本报酬问题上有任何查询,应立即前来劳工事务局寻求协助,以确保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