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取消使用登船和离船设施的费用》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建议废止十二月九日第56/91/M号法令和十月十八日第61/99/M号法令,取消有关登船和离船设施的使用费。
基於财政需要,一九九一年公布的十二月九日第56/91/M号法令规定,对使用对外交通工具上落设施的乘客徵费,作为维修及扩充客运设施、配置所需软硬件的部分财政来源。而根据十月十八日第61/99/M号法令规定,本澳现时对每一前往外地的海路乘客运输凭证,一律徵收澳门币十九元的定额费用(离境费)。
随着澳门近年经济的发展,特区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离境费收入占特区收入的份额正在持续减少,收取离境费作为维修及扩充客运设施、配置所需软硬件费用的政策渐渐显得不重要。同时,澳门作为致力发展旅游业的城市,草案取消现时作为船票价格组成部份的离境费,将有助维持对来澳消费旅客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