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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举办《公务人员出外公干指引》讲解会


特区政府於2011年6月20日透过第157/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公务人员出外公干指引》(下称《指引》)。为了让所有公共部门准确掌握《指引》的规范,行政暨公职局与财政局於2011年6月23日合办了一场面向公共部门领导层及负责行政和财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的讲解会,就《指引》的内容和要求作出说明。 行政法务司陈丽敏司长出席并主持了是次讲解会,会上重申特区政府十分重视审计署关於公务人员出外公干的意见,并积极作出配合。各部门应深入认识该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及建议,特区政府有决心所有部门能统一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指引》。她要求与会人员就《指引》的内容,清楚向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作出传达。 审计署本年2月21日公布《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出外公干》衡工量值式审计报告,指出公干开支制度的选择、住宿及膳食开支的报销,以及公干后报告书的提交存在不足。 行政长官就此作出指示,为确保有效达致公务人员出外公干的真正目的及成果,以及合理运用公帑,有必要成立专责工作小组。针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及建议,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行政暨公职局、财政局及法务局等组成了"完善公共部门工作人员出外公干制度工作小组",对现行公干制度作出全面检讨。 在完成对现行制度的修订工作前,行政长官透过批示订定《公务人员出外公干指引》,对公务人员出外公干活动进行规范,以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统一出外公干所涉及的程序,并让所有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的法律规定具有一致的认识及适用,从而更有效地善用公帑组织出外公干的活动。 有关《指引》的主要内容:
(一) 出外公干的指引性原则;
(二) 出外公干前确认其必要性;
(三) 出外公干"选择制度"的住宿、膳食及交通开支的一般标准;
(四) 提交行程报告的规定。 其中,有关审批出外公干须依循以下的指引性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 公共部门在出外公干的事宜上必须遵守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本《指引》;
(二)必要性原则 ─ 必须严格评估出外公干的必要性,尤其公干可为部门或澳门特区所带来的好处;
(三)经济原则 ─ 在无损维护澳门特区的良好声誉及与公务人员的官职或职级对称的尊严下,确保因应出外公干的性质和目的之各项开支做到节约和适度;
(四)效率原则 ─ 经考虑所需的开支及预期的效益后,确保出外公干是适宜的;
(五)平等原则 ─ 确保出外公干的公务人员应受到一致的对待,使相同职级的人员享有相同的条件;
(六)简化原则 ─ 促进使用高效便捷的方式,尤其是电子方式来处理出外公干的各项程序。 至於在出外公干前确认其必要性方面,《指引》规定:
(一)出外公干应具有明确的目的、应与工作人员所属部门的职责或与工作人员的职务明显相关,以及应为部门或澳门特区带来正面效果。
(二)除上款所规定的情况外,只要基於出外公干的情况及性质能为澳门特区带来利益,即使有关利益非属即时性及仅属於经济、礼节或其他方面的利益,亦可被批准。
(三)为适用以上两款的规定,行程建议书中应载明出外公干的目的、出外公干与部门的职责或与工作人员职务的关系,以及此行可带来的利益。如出外公干基於特别原因,亦应於行程建议书中载明。 (四)在批准出外公干前,应查明是否存在成效相同但开支相对较少的其他类型活动,或在不影响公干目的的情况下,出外公干可否基於更有利的经济条件而提前或延后。 《指引》指出,在涉及住宿开支的公干行程中更多采用"选择制度",在不涉及住宿开支的行程中采用"一般制度"的做法是恰当的。然而,《指引》对采用实报实销的"选择制度"的公务人员报销住宿、膳食及交通等开支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并明确出外公干后必须提交行程报告书,及规范行程报告书的式样和提交方式。 此外,住宿费应由部门根据第122/84/M号法令《有关工程、取得财货及劳务之开支制度》的规定,尽可能向澳门本地至少三间供应商要求报价,原则上应选择成本较少者。 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方便各级公务人员依法提交报告,《指引》亦鼓励各级出外公干的公务人员通过电子方式填写和提交报告。 在公布指引后,特区政府将会透过各种方式确保其执行。此外,亦会持续听取意见,结合本澳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周边地区的经验,以全面检讨及修订相关制度,务求令公干活动达致应有的成效及平衡公帑的合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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