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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会完成讨论《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制度》行政法规草案


《执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制度》行政法规草案已在行政会完成讨论,该法规旨在执行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於2005年5月23日通过新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特别是条例第22条之规定。 国际卫生条例(2005)的修订目的是针对公共卫生危害,制定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国际传播的公共卫生应对措施,但措施应尽量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而该条例於2007年生效,但根据有关条文,允许缔约国在条例生效后5年内(即2012年),完成建立条例要求有关应对公共卫生危害和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特区政府已於2008年3月7日通过第4/2008号行政长官公告中刊登和公布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这意味着条例的适用延伸至澳门。为此,法规草案以国际卫生条例为基础,通过它更明确地赋予权限,协调和监察在澳门的实施及执行。 首先,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及与国家主管部门的协调,草案规定卫生局须负责就监测和应对行动所要求的核心能力制订行动计划,该计划由行政长官以批示批准,并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报》。 其次,如发现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按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规定,确定为存在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情况时,卫生局局长可对公共卫生措施提请行政长官批示。 与此同时,为实施条例第22条及附件1规定有关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口岸所应具备的监测及应对能力,必须指定一个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体,负责协调及监督条例规定要实行的措施,主要包括:
(1)负责监测离开或来自受染地区的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和尸体(骸骨),以便其始终保持无感染源或污染源的状态,包括无媒介和宿主;
(2)尽量切实可行地确保旅行者在入境口岸使用的设施清洁卫生,保持无感染源或污染源,包括无媒介和宿主;
(3)根据本条例要求负责监督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和尸体(骸骨)采取的任何灭鼠、消毒、除虫或除污措施或对人员采取的任何卫生措施;
(4)尽可能事先告知交通工具运营者对交通工具采取控制措施的意向,并应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供有关使用方法的书面信息;
(5)负责监督清除和安全处理交通工具中任何受污染的水或食品、人或动物排泄物、废水和任何其他污染物;
(6)采取与本条例相符的一切可行措施,监测和控制船舶排放的可污染港口、河流、运河、海峡、湖泊或其他国际水道的污水、垃圾、压舱水和其他有可能引起疾病的物质;
(7)负责监督在入境口岸向旅行者、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和尸体(骸骨)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必要时包括实施检查和医学检查;
(8)具备有效的应急机制以应对意外的公共卫生事件;
(9)并就根据本条例采取的相关公共卫生措施同《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沟通。 为此目的,草案建议设立"入境口岸卫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入境口岸部分的行动计划,并规划所需一切资源的调动、协调和使用,以配合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国际卫生条例的上述有关入境口岸规定等。
而该委员会主席建议由卫生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包括民政总署管理委员会主席、保安协调办公室主任、副海关关长、港务局局长、民航局主席、治安警察局局长、消防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及卫生局四名公共卫生医生。委员会会议经由主席召集举行,并具职权制定及核准会议规程;同时,建议设立委员会秘书处辅助和支援,秘书处的工作由卫生局人员兼任。另外,草案亦提出该委员会的运作开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中的一项整体拨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