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楼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设立,房屋局於今日(7日)举办说明会,详细向近百位私人楼宇及经济房屋之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公众介绍仲裁中心设立目的、受理范围以及申请手续等内容,并解答与会者的提问。
特区政府在四月份透过行政长官批示公布设立楼宇管理仲裁中心,而中心将於6月7日开始正式运作,希望透过调解与仲裁方式促进解决在澳门特区发生的楼宇管理争议。仲裁中心自受理个案起,六个月内作出相关裁决。而仲裁裁决效力等同於初级法院的判决,且属一裁终局及具强制执行力的,不服裁决当事人一般而言不能再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出上诉。而不自愿履行裁决者,透过当事人之声请,可透过法院作出执行程序。
说明会上,与会者在听取介绍的同时,亦踊跃提问及反映意见,房屋局代表亦详细解答现场的提问。特区政府参考各地自愿仲裁的制度,设立楼宇管理仲裁中心,目的是希望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途径以外,多一种解决楼管争议的选择途径,以快捷、省钱又无须强制聘用律师的方法解决楼管争议,尤其涉及管理委员会地位的合法性、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举行程序及其决议之有效性、管理权争议和共同部分属性等问题。
仲裁基於当事人自愿同意,经中心接受仲裁声请后,仲裁中心将派出调解员调解,如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将交仲裁委员会确认,如仲裁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则交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审理和仲裁裁决。根据上述批示,仲裁委员会由最多七名的单数成员组成,包括一名房屋局代表、一名实际从事法律工作至少满八年的法学士,以及具经验和专业资格而确保公正无私和合适的、且具声望的民间社团代表。
基於涉及楼宇管理的所有问题,单以成立仲裁中心并不可能完全与彻底解决,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手段同步进行才能解决,当中尤其涉及《民法典》有关分层所有权制度内相关条文的修改,而现时相关法改部门已进行检讨及修订分层所有权制度的工作。特区政府将继续积极鼓励业主承担自身的楼宇管理责任,同时,透过楼宇管理仲裁中心的设立,为业主、管理委员会及管理公司提供一个能促进解决争议的平台,让各方坦诚及理性的互动沟通下,进行磋商,寻求共识解决楼宇管理的争议,这正是调解仲裁有别於司法诉讼之特性。
为更好地让广大市民了解楼宇管理仲裁中心,房屋局自上月开始举办多场说明会,今日(7日)亦在房屋局举办说明会,有近百位市民、私人楼宇及经济房屋之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会上,房屋局楼宇管理事务厅厅长杨锦华、法律事务处处长任利凌、楼宇管理支援处处长胡俊华、法律事务处职务主管胡丽逢,扼要地介绍了仲裁中心的设立目的、方针、核心程序、主要优点、受理及不受理范围、适用对象、仲裁费用、不需强制聘用律师、保密义务、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及委任,以及仲裁中心的总部和支援等十二部分内容,解答与会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