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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效日起 取消不动产中间移转0.5%印花税税率


根据第4/2011号法律,由2011年5月4日起,取消因中间移转不动产而徵收之0.5%印花税,对於以有偿方式以任何文件、文书或行为依据作出临时或确定移转不动产,统一按照新修定《印花税缴税总表》第42条之累进税率计税。 至於已作出中间移转取得不动产,仍处於法定30日申报期内,但仍未申报结算及缴纳印花税者,按前提法律第七条「特别补正期间」条文,以中间移转方式取得不动产之利害关系人,须自法律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结算,0.5%税率仍适於结算及缴纳中间移转印花税,法律规定之「特别补正期」届满后,所有申报移转不动产,一律按上述法律新修定条文,以总表第42条之累进税率处理税款之结算申请。 另外,曾以中间移转方式取得不动产且已缴纳印花税之情况,根据上述法律之「过渡规定」在确定取得该不动产时,其处理方式如下: 请看附件! 市民若对修改财产移转印花税之规定有任何疑问,可联络财政局税务谘询中心,电话:2833 6886或浏览财政局互联网网页(网址: http://www.dsf.gov.m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