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公报今(25)日刊登第79/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隶属於行政长官的「离任行政长官及离任主要官员从事私人业务申请分析委员会」。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根据批示内容,委员会负责就许可第22/2009号法律《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所指离任行政长官及离任主要官员於终止职务后从事私人业务的申请进行分析及编制意见书;订定拒绝许可离任行政长官及离任主要官员於终止职务后从事私人业务的原则及标准,并建议行政长官确认及公开该等原则及标准。 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在公认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选任,并指定一名主席。而该名主席可邀请其认为对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批示又指,委员会为执行《对行政长官和政府主要官员离任的限制规定》第二款(一)项的规定而有需要时及在主席召集时举行会议。当中,委员会成员及上述所指的获邀人士出席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此外,行政暨公职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且承担委员会的运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