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港澳的民航部门於4月14日在本澳举行了 “三地国际航空法交流会”,回顾了过去一年三地的民航法律发展及落实多边公约的程序,并且讨论了《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即北京公约)》及《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之议定书(即北京议定书)》的内容及适用性。会议加强了三地在民用航空法律的沟通及交流。 航空业的健康及有序发展必须依赖完善的法规保障。香港及澳门自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后,三地民航部门认为有必要在民用航空法律方面建立沟通及文流机制,以了解各自的民航法规发展情况,并且就各方对国际航空公约的制定及修改所提出的意见进行协调,从而共同发挥我国在国际航空事务中应有的作用。为此,三地於多年前决定定期会面互换信息,每年举行 “三地国际航空法交流会”,由各方的民航当局轮值主办。 於交流会上,澳门特区民航局在介绍本澳民航法规时,表示会定期对现行的航空规章进行检讨并适度作出更新,最新的发展情况包括於2010年颁布了规范机场、直升机场及导航设施的航班保护区的第295/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及於2011年颁布了核准《澳门空中航行规章》的第8/2011号行政命令;另外,民航局亦简述了现正进行立法程序的《机场认证法规》、《航空运输旅客在被拒绝登机、取消航班或航班延误时的基本权利》的行政法规、《航空意外及事故调查及航空安全资料保护法》的内容。除此以外,民航局现正研究新航空保安法规的需要。 三地代表团亦讨论了《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的内容及适用性。於2010年9月,国际民航组织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经过多番审议磋商后,对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内没有涵盖的新安全威胁进行了法律界定,并产生新的国际多边条约正式文案,命名为《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两份全新的国际法律文件体现了新的立法思维,包括增加了对使用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予以订罪;增加了使用生物、化学和核物质对民用航空进行攻击的条款;增加了使用民用航空器非法运送生物、化学和核物质的条款;对恐怖袭击事件的幕后策划者和组织者进行刑事起诉;规定了对民航进行任何恐怖犯罪者不应被视为政治罪而拒绝引渡的条款等等,不但对新的罪种加强了打击力度,扩大保护范围,新的引渡规定亦加强了国际间的合作。 《北京公约》及《北京议定书》仍未正式生效。如要使两份国际条约完全适用於本澳,按照有关的程序,中央政府在听取澳门特区政府意见后,公约的适用性会延伸至澳门特区,此外,特区政府亦必须修订现行的《刑法典》及关於预防及惩罚恐怖主义的法律,又或颁布新的刑事法律。 会议於民航局办事处举行,与会人士包括国家外交部条法司、国家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香港特区律政司、香港特区保安局、香港特区民航处、澳门特区法律改革及国际法司务局、及澳门特区民航局等机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