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今(11)日於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第74/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新的社会房屋租金计算方式,其中分为四个级别,社屋租金调整自本年7月1日起生效。按现时社屋租户的收入情况,以新的租金计算方式,基本上九成租户的租金不变或下调;而新方案不设租金上限,可令超出收入上限的高收入家团需负担较高租金,配合富户退场机制,更能体现公共房屋资源的合理运用。 房屋局本周起陆续发函通知全部租户按新法调整之租金,并告知在新法生效日开始缴交之新租金金额;稍后将在网上设置计算程式,以便租户输入家团人数及每月总收入以得知新租金;若租户在法例公布日至生效日期间更新资料,仍须以原有法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49/98/M号训令,下同)计算租金,但会告知其於新法生效后之新租金。同时,房屋局呼吁租户於收到公函后,若出现每月收入或家团成员人数变更时,租户应在发生变更事实后一个月内到房屋局办理更新资料。 新的社屋租金计算方式已於2008年向社会谘询,并於2009年与《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行政法规一并讨论,经调整的方案亦於本年初向公共房屋事务委员会作介绍,并听取委员们的意见。 考虑到原有第249/98/M号训令规定之社屋租金计算方式,未有完全参照最低维生指数;同时亦存在因收入增加须提高计租级别,引致租金出现不合理之增幅的问题。而且原有法例的租金上限,亦无法令高收入家团相应负担更高的租金,故政府调整了计算方式。 新方案不设租金上限 新方案以累进方式计算,将社屋家团每月收入依据以下四个级别作计算:
(一)处於维持生计开支(维持生计开支是参照最低维生指数)或以下,以该部分收入之2.5%计算;
(二)处於维持生计开支至社屋申请收入上限之间的部分,以该 部分收入之17.5%计算;
(三)处於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内的部分,以该部分收入之20%计算;
(四)超出社屋收入上限一倍以上,以该部分收入之22%计算。社屋租金为月收入所处范围内各部分之和且不设最高租金上限。 计算公式 请看附件 Rd为应支付租金级别;
n为家团人数;
Rn为n人家团每月总收入;
LRn为批示第一款表一所指的n人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详见表一、表二);
DSn为批示第三款所指的n人家团维持生计的开支(表三)。 在新法下大部分社屋租金是得到下调,以1人家团之月收入5,000元为例,原有法例下需付租金为600元,但在新法下则为425元,租金有一定程度之下调。 月收入为5,000元在新法下租金之计算如下:
公式:一人家团维持生计开支X 2.5% +(1人家团月收入-1人家团维持生计的开支)X 17.5%
3,000元X 2.5%+(5,000元-3,000元)X17.5%=425元。 新的社屋租金计算方式的特点,主要设定收入低於或等於维持生计的开支的租金,是以收入固定比率2.5%计算,可保障收取经济援助之家团最低租金负担;新方案的计算基数(最低维生指数)操作简易,清楚易明,使租金修订能适时配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而累进方式计算,可免除因家团收入超出某一收入界线,将引至租金与收入不协调的状况,更好体现公平原则;同时,取消租金上限,令高收入家团需负担市场甚至更高的租金,冀可诱导该等社屋家团退回所租住之社屋单位,配合社屋富户退场机制的落实。 以1人家团月收入8,000元为例,超出收入上限制(6,000元),按原有租金计算为600元;按新法计算,其需付之租金为1,000元。 其计算如下:
以1人家团月收入8,000元为例:
公式:1人家团维持生计的开支X2.5%+(1人家团月收入上限-1人家团维持生计的开支)X17.5%+(1人家团月收入-1人家团收入上限)X20%
即3,000元X 2.5%+(6,000-3,000元)X17.5%+(8,000元-6,000元)X20%=1,000元 为使社会资源落实到有需要的人士,2009年8月公布的《社会房屋的分配、租赁及管理》设立了富户退场机制,社屋家团的每月总收入金额连续3年超出上限,或连续2年超出上限的一倍,房屋局可在合同首次期限届满或所续期届满时单方终止合同。 附表请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