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解决本澳的楼宇管理争议,以及回应楼宇管理发展的趋势,特区政府今(4)日於特区政府公报中刊登行政长官批示,公布设立楼宇管理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该中心自批示生效之日起60日后开始运作。特区政府期望透过调解、仲裁方式,为居民提供在司法诉讼途径以外另一解决楼管争议的选择以快捷、省钱和无须强制聘用律师的方法解决楼管争议。 涉及楼宇管理争议的问题,尤其关於业主委员会地位的合法性、分层建筑物所有人大会举行程序及其决议之有效性、管理权和共同部分属性的争议,均可透过仲裁中心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基於当事人自愿同意,经中心接受仲裁声请后,仲裁中心将派出调解员调解,如当事人能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将交仲裁委员会确认,如仲裁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则交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审理和仲裁裁决。 而根据批示所载,仲裁委员会之主席、成员及其候补人,均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委任,其主要工作是要就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或对争议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中心将於房屋局内运作,所需的技术和行政支援均由房屋局提供。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当事人及所有执行职务有接触仲裁程序的参与人均须遵守保密义务;而仲裁当事人亦无须强制聘用律师,涉及的争议双方均无须为有关程序负担任何费用。 居民欲了解更多有关仲裁中心的内容,可致电房屋局28594875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