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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呼吁雇主守法聘用未成年暑期工


劳工事务局提醒雇主在聘用未满18岁的暑期工时须严格遵守《劳动关系法》的规定,包括所聘请的暑期工必须年满14岁;而在暑期工开始工作前,必须具备以下文件:1.由医生发出具有执行有关职务的身心能力的书面证明(俗称医生证明);取得医生证明的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由雇主支付,所以有关费用一般由暑期工的法定代理人支付;2.要有暑期工的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许可;3.与暑期工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有关合同范本可以在劳工事务局网页下载)。如果暑期工已年满16岁,可以自行与雇主签署合同,但如果暑期工年满14岁未满16岁,就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与雇主签署合同,而书面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两份,雇主与雇员双方各持有一份。雇主必须遵守以上法律规定,但不用通知劳工事务局。 另外,法律规定未成年暑期工不可以从事某些特定工作,包括不得提供家务工作、超时工作;不得在晚上九时至翌日上午七时期间工作;不得在禁止未满18岁人士进入的场所内工作;不得提供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的清单中所列的禁止提供的工作(例如禁止从事离子化辐射、爆炸性等物理或化学因素的工作、电弧焊接、火焰切割、喷沙的工作,禁止在桌球室、保龄球场、健美院、卡拉ok、游戏机中心、网吧工作,等等)。倘雇主未能遵守以上法律规定,最高会被科处罚金澳门币5万元,并按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每一未成年雇员计算。 劳工事务局呼吁雇主必须留意并遵守以上法律规定,并为未成年暑期工安排合适的工作,以免违例遭到检控。如对聘请未成年暑期工的法律规定有任何查询,可致电劳工事务局法律谘询热线28717810(办公时间)或24小时语音电话:28400333查询、浏览劳工事务局网页http://www.dsal.gov.mo/rule/labour_leaflet_4c.htm或亲临劳工事务局(澳门马揸度博士大马路221-279号先进广场大厦)一楼劳动监察厅谘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