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团体希望本办公室推动"建立制度打击不受邀请商业广告电子讯息"一事,本办公室回应如下:
1.在使用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作商业推广用途一事,现行《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2005号法律)中已规定了澳门采用Opt-in(事先同意)制度。根据该法律第六条的规定,个人资料的处理仅得在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或在符合该条所规定的任一法定情况下,才可以对个人资料进行处理。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倘商业机构未经资料当事人的同意使用其个人资料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电子讯息,可因构成行政违法而被科处澳门币八千元至八万元罚款(上述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就有关反对权方面,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倘负责处理资料的实体基於直接促销等商业目的而对个人资料进行处理时,资料当时人有权在无须费用的情况下提出反对;而一经反对,负责实体就不得再对其个人资料进行相关处理。如负责实体不遵守有关规定,可构成行政违法而被科处澳门币四千元至四万元罚款(参见上述法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过去,曾经有机构因违反此规定而被本办公室科处罚款。 3.至於以随机抽样或其他使用自动化程序产生电子地址等方式所发出的商业广告电子讯息,如负责实体并没有收集和处理讯息接收人的个人资料,则不涉及个人资料处理,不适用《个人资料保护法》。然而,本办公室欢迎有权限部门就禁止这种以不正当手法向大量收讯人发送商业推广讯息的行为进行立法。 4.如商业机构在未经市民同意下向其发送商业促销广告;又或在市民行使反对权后仍向其继续发送该等广告,则相关市民可向本办公室投诉,本办公室将进行跟进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