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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设立公职司法援助委员会


特区公报今(28)日刊登第53/2011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隶属於行政长官的「公职司法援助委员会」。批示於公布翌日生效。 根据批示内容,委员会负责分析给予第13 / 2010号法律《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中第二条第一款(二)项所指的,支付在法院的代理费用形式的司法援助的申请,并发表意见。 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在公认具公民品德的人士中选任,并指定一名主席。而该名主席可邀请其认为对工作有利的其他人士出席会议,但无表决权。 批示又指,委员会为执行《因执行公共职务的司法援助》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而有需要时及在主席召集时举行会议。当中,委员会成员及上述所指的获邀人士出席会议有权依法收取出席费。 此外,行政暨公职局负责向委员会提供技术及行政辅助,且承担委员会的运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