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报章对本局“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作出如下报导:“在新证相片下一栏。「L」代表批示载有指定工作地点,而没有「L」字即无指定工作地点。”,对於后者,“外地雇员可於非指定工作地点工作,由雇主安排在不同地点工作,可免过界劳工执罚。”
该报导与事实不尽相符,本局特此作出澄清:外地雇员身份认别证持证人相片下的「L」字样,是表示外地雇员有指定工作地点,作用是规范该雇员之聘用实体具有多於一个工作场所,而外地雇员须按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聘用许可批示在该聘用实体的指定工作场所工作。
若聘用实体只有一个工作场所,则不会标示「L」字样,该雇员亦只能根据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聘用许可批示为指定的聘用实体工作。
综上所述,若外地雇员没有按人力资源办公室的聘用许可批示在指定工作场所工作或没有为指定的聘用实体工作时,即属违反第21/2009号法律(聘用外地雇员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视为“过职工作”或“过界工作”。